某政府采购货物项目中,某产品允许采购进口产品。请问以进口产品参与投标的供应商,所投进口产品的制造商是否适用中小企业划分标准?
答:《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二条规定了享受政府采购扶持政策的“中小企业”的定义,其中强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也指出:划型标准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
而《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 第三条对进口产品做了定义: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也就是说:政府采购制度中的“进口产品”产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外、其制造商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
因此,进口产品的制造商不适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也不能享受中国的政府采购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来源:采购学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