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分散采购行为,加强分散采购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采购执行效率,根据《湖北大学招投标与采购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商务谈判采购,是指通过与多家供应商进行谈判并从中确定中标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三条 预算大于1万元且小于等于学校统一采购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采购需求较为复杂且密封询价、网上商城或者网上竞价采购无法满足采购需求时,可采用商务谈判的方式进行采购。
第四条 商务谈判采购流程如下:
(一)采购人通过招投标采购管理系统申报采购项目;
(二)相关部门按要求进行立项论证;
(三)招投标采购中心(下称招采中心)受理,安排为商务谈判采购项目;
(四)采购人成立3人及以上单人数谈判小组,确定采购需求,并邀请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在约定时间进行谈判;
(五)谈判小组成员现场对供应商资质进行核实,并对产品的性能、品质(或者服务要求)和价格等方面进行谈判,根据综合情况择优选择供应商,并形成意见填写《湖北大学采购项目商务谈判记录》;
(六)采购人按相关要求与供应商签署合同;
(七)采购人在招投标采购管理系统中上传《湖北大学采购项目商务谈判记录表》等相关材料,并进行合同备案;
(八)采购人对供应商进行考核评价。
第四条 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货物和服务,采购单位应先向学校招采中心提交情况说明,批准后方能与唯一供应商进行商务谈判采购。
第五条 采购人应当遵循科学合理、厉行节约、规范高效、权责清晰的原则制定采购需求。
第六条 采购单位对本单位商务谈判采购的合法合规性、真实性等承担管理责任,招采中心对各单位密封询价采购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 采购单位对商务谈判采购资料进行存档备查。学校审计、财务、招采中心等部门对商务谈判采购项目将定期进行抽查。对出现问题的个人和单位将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八条 本细则由招采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