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分散采购行为,加强分散采购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采购执行效率,根据《湖北大学招投标与采购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系统竞价采购,是指采购人通过“湖北大学网上竞价平台”发布采购信息,接受注册供应商网上报价,选择成交供应商,网上公布采购结果等全过程的采购方式。
第三条 系统竞价采购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
第二章 适用范围及竞价规则
第四条 学校统一采购标准以下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可采用系统竞价采购。原则上,产品技术质量定型化和定量化的标准件货物应采用系统竞价采购。
第五条 系统竞价采购遵循以下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一)满足采购需求的情况下,选择报价低的;
(二)报价相同时,选择评价等级高的;
(三)报价和评价等级均相等时,选择先报价的。
第六条 竞价需求应当体现公平竞争原则,确保供应商在规则内自由、平等参与竞价,不得对供应商另外提出注册资金、企业规模等限制性要求。提出参考品牌要求的,不得提出厂商(或总代)针对本项目的投标授权或相似意思的表达。
第七条 竞价需求中不得对参与网上竞价的供应商提出地域性限制要求。产品的质保、维保必须由供应商承担的,采购人应当明确承担质保或维保的责任主体,服务时间、服务方式等,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供本地销售或售后服务网点证明。
第八条 系统竞价采购的付款方式为先供货,验收合格后付款。
第九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成交无效,并将相关信息在学校招投标采购中心(下称“招采中心”)网站公示:
(一)同等条件下成交价格明显高于市场平均价格;
(二)供应商之间相互串通谋取高价成交的;
(三)采购人和供应商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学校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的;
(四)因特殊原因,采购项目取消的;
(五)法律法规中规定的其他导致采购项目无效的情形。
第三章 系统竞价采购流程
第十条 系统竞价采购流程如下:
(一)采购人拟定竞价需求,通过招投标采购管理系统发起竞价采购申请;
(二)相关部门按要求进行立项论证;
(三)招采中心受理,审核后发布竞价信息;
(四)供应商在有效竞价时间内在线报价;
(五)采购人按成交原则确认竞价结果;
(六)招采中心审核,发布竞价结果公告;
(七)采购人按相关要求与供应商签署合同,并在招投标采购管理系统中进行合同备案;
(八)采购人对供应商进行考核评价。
第十一条 采购人通过招投标采购管理系统在线填写竞价采购需求,对所购置设备的名称、经费来源、品牌型号、技术指标和售后服务等进行完整无歧义描述。
第十二条 竞价项目在线竞价时间不少于3天。3家或3家以上的供应商参与竞价方可确定竞价结果。如竞价时限截止后参与报价供应商不足3家,在线竞价时间可顺延1-3天,延期竞价结束后,如供应商仍不足3家,暂停采购。项目暂停后,招采中心将视情况,重新采购或最终终止该项目的采购程序。
第十三条 竞价需求经发布、供应商报价、采购人确认竞价结果后,即视为系统竞价采购合约生效。采购人单方面不执行合约生效的竞价项目属违约行为,应承担由此引起的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
第十四条 采购人在合约生效后应及时与供应商签署合同,并在招投标采购管理系统中进行备案。采购单位对相关资料进行存档备查。学校审计、财务、招采中心等部门将定期进行抽查。对出现问题的个人和单位将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四章 供应商管理
第十五条 供应商应通过湖北大学网上竞价平台注册,接受平台管理运营规则,并通过学校审核后,方可参与学校网上竞价项目。
第十六条 供应商应当认真阅读理解公告需求,考虑自身实际情况后正确报价。系统竞价为一次性报价,报价时间截止后不得更改。供应商报价失误导致成交后无法履约,相关责任自行承担。
第十七条 成交后,供应商以各种理由拒不履约,校方有权终止采购项目,将该供应商列入黑名单,并追究其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
第十八条 供应商在参与我校系统竞价活动过程中出现其他不合理情形的,招采中心将报请学校招投标与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进一步处理。
第十九条 系统竞价项目完成后,采购人应通过竞价平台对成交供应商的产品及服务进行评价。采购人评价结果作为该供应商参与后续竞价项目的成交与否参考因素之一。采购人对成交供应商的评价应客观、公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系统竞价所购货物,涉及仪器设备论证、进口产品报备、危险化学品备案合同审查、资产台账管理、财务报销等前置或后置审批手续,采购人务必按照各归口管理部门规定程序及时办理。因规避监管而造成的损失及后果,由采购人承担。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招采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