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湖北大学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确保学校采购活动的正常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招标代理机构是指依法获得国家认可或备案的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中介服务机构。
第二章 遴选
第三条 学校招投标采购中心(以下简称“招采中心”)负责招标代理机构的遴选、委托、管理和考核工作。招标代理机构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遴选,原则上每2年集中组织一次,每年考核,动态调整。
第四条 遴选招标代理机构入围数量,根据学校须委托的招标采购项目等实际情况确定。承担货物服务招标、工程招标,原则上各不超过10家。
第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遴选评审专家组由采购评审专家库相关专家组成。招采中心负责组织,不参加遴选评审。
第六条 招采中心应按遴选文件的要求与入围招标代理机构签订招标代理服务协议,协议内容应明确委托事项、代理权限和范围、服务内容、双方责权等。协议服务期一般为2年。
第三章 招标代理机构职责
第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受学校委托,承担下列工作:
(一)依法依规根据采购政策、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编制资格预审文件(采用资格预审时)、采购文件;
(二)根据项目需要,组织专业人员或专家论证采购文件;
(三)依法通过发布采购公告、随机抽取、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供应商;
(四)组织对潜在供应商进行资格预审(采用资格预审时);
(五)依法发售采购文件;
(六)根据项目需要,组织采购项目答疑、踏勘现场等;
(七)依法组织采购、评审活动,记录、整理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编写评审报告;
(八)发布中标(成交)公告;发放中标(成交)通知书;
(九)依法协助处理开标、评审现场的突发事件;
(十)答复投标人的询问和质疑,配合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
(十一)负责中标供应商真伪性审查,包括中标供应商资质审查、业绩审查、人员复审等,并将结果书面及时反馈至招采中心。
第八条 招标方案、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等招标代理文件必须由招采中心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方可发布。
第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确定专职项目负责人,确保代理服务质量。
第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有权拒绝招标人提出的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修改要求。
第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在中标公告发布30日内按要求向招采中心提供项目招标过程全部材料汇编,招采中心项目负责人审核通过后归档。同时招标代理机构还应自行保存一份资料,保存期自中标通知书发布之日起不少于15年,并配合学校完成上级各单位的检查工作。
第四章 管理考核与监督
第十二条 招采中心在收到学校采购人材料齐全的采购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明确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可通过系统选择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报中心负责人审批确定。其中,对于大额重点项目可由学校相关部门集中讨论确定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三条 招采中心对招标代理机构实行“一标一考”。每项招标工作结束后,招采中心组织项目负责人和采购人填写《招标代理机构满意度评价表》,对代理机构的服务质量进行评价。
评价结果将作为项目委托和下一轮招标代理机构遴选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四条 在代理工作中,招标代理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当年度代理资格,且五年内不得入围学校代理机构名单:
(一)代理机构被上级部门暂停、撤销代理资格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采购项目代理的;
(三)代理学校委托项目违反法律法规的;
(四)不按照规范要求办理代理业务导致项目被废标的;
(五)因代理机构失误对学校造成不良影响或造成损失的;
(六)同一个年度内连续两次出现需要代理机构整改情况的或未按学校要求进行整改的;
(七)考核过程中存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考核的;
(八)协议期内上级部门关于规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的文件中规定的其它需要终止协议的情形。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招采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