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采购活动中采购(招标)人代表行为,明确采购(招标)人代表职责,维护学校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对应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采购(招标)人代表是指校内采购单位所指派代表学校参与统一采购项目评审活动的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中校内采购单位是申报采购项目的校内各二级单位。
第二章 采购(招标)人代表的选取
第四条 采购(招标)人代表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学校在编在岗教职工,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或副处级及以上职务;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强的责任心,没有违法违规等不良行为记录;
(三)具有与评审项目相关的专业背景或了解项目基本情况,能较好地描述招标采购项目背景和项目需求;
(四)了解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能够依法履行评审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五条 采购(招标)人代表原则上由校内采购单位推荐产生,并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对于预算金额2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推荐结果还应报分管(联系)校领导同意。
若因特殊原因无法推荐产生采购(招标)人代表,可从校外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应专业人员。校内采购单位应建立健全内控制度,通过党政联席会、处(部、室)务会等形式研究确定采购(招标)人代表。校内采购单位应对推荐结果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条 采购(招标)人代表应该严格执行回避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及财政部有关规定的回避原则进行回避。采购(招标)人代表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存在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担任过供应商的董事、监事,或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二)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三)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第七条 学校对采购(招标)人代表实行采购廉政风险提醒谈话制度。对于统一采购项目的采购(招标)人代表,由校纪委安排专人负责开展谈话。
第三章 对采购(招标)人代表的工作要求
第八条 采购(招标)人代表可在评标前说明项目背景和采购需求,说明内容不得含有歧视性、倾向性意见,不得超出招标采购文件所述范围。
第九条 在评审过程中应遵守如下要求:
(一)不得进入开标室;
(二)不得与外界联系;
(三)不得离开评审现场;
(四)不得干预或者影响正常评审工作;
(五)不得发表倾向性、引导性意见;
(六)不得接受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和解释;
(七)不得协商评分;
(八)不得违反规定的评审格式评分和撰写评审意见;
(九)不得拒绝对自己的评审意见签字确认;
(十)不得记录、复制或带走任何评审资料。
第十条 采购(招标)人代表在评审结束后,不得向外界透露评审内容,包括参与项目的供应商、监督人员和评审专家等信息。在采购结果公示前,不得透露评审结果。
第十一条 采购(招标)人代表应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在参加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学校将依规依纪依法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校纪委、审计处对采购(招标)人代表的委派工作进行监督。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对采购(招标)人代表的选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招标采购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湖北大学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试行)(校招标字〔2021〕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