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统一采购行为,促进学校采购工作提质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及《湖北大学采购与招标管理办法》等,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预算金额在学校统一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工程采购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统一采购,是指由学校招投标采购中心(以下简称“招采中心”)组织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开展规范、高效采购的活动。
第四条 学校统一采购遵循公平、公开、规范、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采购方式
第五条 学校统一采购的采购方式原则上按照政府采购方式执行。具体采购方式适用范围及流程参照相关法律法规。
如遇特殊情况,预算金额未达到政府采购标准的货物、服务项目,经采购人申请,招采中心研究并报分管校领导同意,可由招采中心按系统竞价、密封询价、商务谈判等方式组织采购。
第六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开展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第七条 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情形,包括:
(一)公开招标等方式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只有一家,或者实质性响应供应商只有一家,需要变更为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
(二)必须与原采购设备配套的专用附属设备或零部件,或原厂维保服务的;
(三)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化集成项目,需要继续由原供应商升级改造或功能拓展的;
(四)因项目的完整性或延续性要求,需要由原成交供应商继续提供服务的;
(五)科研项目合同已明确外协单位的;
(六)已建成项目需要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其他单位进行设计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或涉及到公共安全的特殊项目需要继续由原施工单位施工的;
(七)需要从特定供应商采购中外文电子资源和电子数据库的;
(八)需要向特定企业购买学生实训实习服务的;
(九)教材、专著出版;
(十)需要从带有垄断性质行业采购的服务类项目;
(十一)需要考虑地段等因素的房屋购置和租赁,演出、展览、运动场馆场地租赁的;
(十二)文艺作品、节目排演等需要委托特定单位或个人创作的;
(十三)在相关媒体或特殊地段发布广告、信息的;
(十四)上级主管部门或学校有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要求的;
(十五)涉及国家、学校安全和秘密的;
(十六)由于特殊原因或客观条件限制,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的其他情形,需经招采中心批准。
第八条 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包括以下情形:
(一)自然灾害;
(二)社会突发事件;
(三)上级主管部门或学校认定为紧急情况的。
第九条 采购人及采购人所在单位应当对单一来源采购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及履约验收等承担主体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三章 采购程序
第十条 学校统一采购的程序为:
(一)采购人通过招投标采购管理系统申报采购项目;
(二)相关部门按要求进行立项论证;
(三)招采中心受理,并确定采购方式;
(四)制作采购文件;
(五)发布采购公告或邀请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采购;
(六)接收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
(七)抽取评审专家组成评审小组,按程序进行评审;
(八)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发布中标公告;
(九)签署采购合同;
(十)履约考核。
第十一条 学校统一采购项目需组织专家评审。评审小组由三人及以上单数的评审专家组成,按照规定从学校或省级评审专家库中抽取。
第十二条 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项目,采购人需组织不少于3名专家的专家组进行论证,专家组意见明确提出只有1家供应商的产品能满足实际需求。采购人在申报采购项目时须同时提交单一来源的情况说明,情况说明需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十三条 采购预算金额未达到政府采购标准的项目,采购文件及程序符合规定、递交响应文件或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时,可以与供应商按商务谈判方式进行采购。
采购预算金额超过政府采购标准的项目,递交响应文件或实质性响应供应商不足三家的,应重新组织采购,重新采购仍然不足三家的,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章 纪律责任
第十四条 所有参与采购工作的人员均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按规定的权限、程序开展工作,廉洁自律,保守秘密,主动接受监督。
第十五条 在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采中心将视情节轻重予以示警、限期整改、列入黑名单、限制参与学校采购活动:
(一)未按承诺提供产品和服务的;
(二)在成交公告发布后,以非正当理由退出采购活动的;
(三)在成交公告发布后,非因不可抗力或国家政策调整而拒绝按照中标价格及承诺履约的;
(四)与其他生产厂商或总代理商恶意垄断货源、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五)向采购人提供假冒伪劣等不合格产品的;
(六)发生其他违规或违约情况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中未涉及的法律责任按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及《湖北大学采购与招标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招采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