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采购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学校合法权益,加强廉政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湖北省省级政府采购工作规程》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使用学校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活动,适用本办法。使用非财政性资金采购的活动参考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的采购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
第三条 学校采购工作遵循公平、公开、规范、高效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招投标与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招投标与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分管招标采购、科学研究与成果转化工作的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单位由招投标采购中心(以下简称“招采中心”)、财务处、审计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校园建设与信息化办公室、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院、法制工作办公室、后勤集团等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为:
(一)全面领导学校的招投标与采购工作,监督执行国家、学校招投标与采购的有关政策;
(二)审批学校招投标与采购工作的规章制度;
(三)审定学校采购评审专家库信息;
(四)研究决定招投标与采购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五)处理招采中心报告的事项。
第五条 招采中心负责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的组织和实施,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组织实施政府集中采购和学校统一采购货物、工程与服务工作,指导各单位开展分散采购工作;
(二)组织采购合同审核、会签和备案工作,负责“湖北大学采购合同专用章”的管理,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和项目单位做好合同履约监督及固定资产(含无形资产)验收工作;
(三)负责处理采购与招标工作的有关质疑,协助监督部门处理相关投诉;
(四)负责招采中心评标室的管理和服务工作,采购与招标资料和档案的归集、整理和立卷归档;
(五)开展采购与招标信息化建设、信息公开、信息统计、信息上报等工作,并会同保密等相关部门做好涉密采购工作;
(六)负责采购与招标队伍建设,组建和维护学校招标代理机构名录库、采购评审专家库等,做好准入、监督、考核和退出工作,组织相关学习培训。
第六条 学校相关业务管理部门或执行单位的主要职责为:
(一)财务处:负责组织学校采购预算编报、预算调整,审核采购项目的经费来源、付款方式,依据合同完成付款;
(二)审计处:负责对学校相关采购项目进行审计,对学校采购管理内部控制的健全性、有效性和风险管理进行监督、评价和建议;
(三)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院:负责学校科研物资采购计划的立项审核,科研急需项目的审批,科研项目的投标管理;
(四)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学校实验室仪器设备采购计划的审核与报批,大型实验仪器设备的立项、论证和验收;
(五)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学校新增资产配置计划的制定,通用设备及家具(包括学生宿舍家具及电器等)采购计划的制定与审核,年度追加资产配置计划的审核;
(六)校园建设与信息化办公室:负责学校工程项目的立项审核、报建、设计、监管、验收等;负责学校信息化建设项目(含硬件、相关软件及相应的服务)的需求论证、立项审核、验收等;
(七)后勤集团:负责学校后勤保障基础设施的维修改造与需求建设计划的编制、论证、报批及组织实施;
(八)上述未约定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项目,如所属部门职责范围之内的,由相应业务归口部门负责需求论证、合同审批、履约验收等。
第七条 校内各采购单位作为采购活动实施主体,其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采购项目的立项工作;
(二)负责编制明确、完整的项目采购需求计划;
(三)配合招采中心,完成本单位统一采购项目;
(四)负责本单位分散采购项目的组织实施;
(五)协助完成采购项目的质疑与投诉;
(六)负责采购项目合同的签订与履行等相关工作;
(七)做好采购档案的归档与保存。
第三章 采购方式
第八条 学校采购活动实行统一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方式。
统一采购,是指采购学校集中采购目录内或统一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由招采中心实施采购或者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实施采购的行为。
分散采购,是指采购学校统一采购限额标准以下未列入学校集中采购目录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由采购单位按学校分散采购规定实施采购的行为。
第九条 学校集中采购目录、统一采购限额标准由招采中心依据上级文件规定组织制定,并经学校招投标与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公布。
第十条 学校统一采购的采购方式原则上按照政府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框架协议采购等)执行。具体采购方式适用范围及流程参照相关法律法规。
如遇特殊情况,预算金额未达到政府采购标准的货物、工程、服务统一采购项目,经采购人申请,招采中心研究并报分管校领导同意,可按分散采购方式组织采购。
第十一条 学校分散采购方式包含定向直采、网上商城采购、系统竞价采购、定点采购、密封询价采购、商务谈判采购以及学校招投标与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认可的其他采购方式。具体采购方式适用范围及流程参照学校制定的实施细则。
第四章 采购工作规程
第十二条 编制采购预算。采购单位应当依法编制本单位年度采购预算及新增资产配置计划,不得对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项目进行拆分,化整为零规避统一采购,做到“应编尽编、应采尽采”。
对未列入预算的采购项目应经过财务处审核经费来源,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审核资产配置计划后方可申请采购。
第十三条 采购预算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应当根据学校资产状况、配置标准、市场价格等情况科学合理审核资产配置计划。财务处应提高采购预算编制的完整性和准确性,最大限度提高采购资金使用效率。招采中心通过预留采购份额等措施,落实支持科技创新、乡村产业振兴、中小企业发展等各项政府采购政策。
第十四条 确定采购需求。采购单位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展前,根据有关规定、采购预算、采购政策以及市场调查情况等,厉行节约,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采购单位对采购需求承担主体责任。采购需求应当合规、完整、明确、规范。
第十五条 开展需求审查。分散采购的货物、服务项目,按照日常采购审批流程进行审查。统一采购的货物、服务项目,需要填写《采购需求书》,由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审查。必要时应开展采购需求调查。工程项目按相关要求制定、审查采购需求。
各单位应当针对采购需求管理中的重点风险事项进行审查,健全评估论证和集体决策制度,确保采购需求和采购计划合法、规范、科学,遏制供应商不合理投诉举报以及因采购需求不合规、不规范导致的项目中止或终止现象。
第十六条 采购意向公开。按项目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均应当公开采购意向。采购单位应在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申请采购意向公开。未列入年度预算的新增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及时公开采购意向。因不可预见的原因急需开展的政府采购项目,经审核可不公开采购意向。
第十七条 进口产品采购。因实际情况需要采购进口产品的,采购单位应做好进口产品采购论证,按照《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采购进口仪器设备实行网络备案制。
第十八条 采购包的划分。招采中心应根据采购单位的需求,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明确采购包或者合同分包要求。采购子项目划分应当按照有利于选择采购方式、落实采购政策、促进公平竞争、项目运行管护、平衡成本效益等原则确定。合同分包应当按照技术、产品协作实际需要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要求确定。
第十九条 工程项目采购。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
政府采购以下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者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一)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
(二)工程招标限额标准以上,与建筑物和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无关的单独的装修、拆除、修缮项目;
(三)政府采购工程限额标准以上、工程招标限额标准以下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
前款第(三)项所称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
第二十条 落实采购政策。采购单位在采购过程中应落实支持本国产业、维护国家安全、支持科技创新、支持绿色发展、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功能。
第二十一条 采购合同审批。采购合同由各采购单位起草,形成合同文本。其中,分散采购合同由采购单位负责人审批。统一采购合同由采购单位负责人、相关职能部门、财务处、法制工作办公室等审查后报校领导审批,必要时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二十二条 采购合同签订。分散采购合同学校授权由采购项目负责人签署,统一采购合同学校授权由采购单位负责人签署,使用科研经费的采购合同学校授权由科研项目负责人签署,货物服务项目加盖“湖北大学采购合同专用章”、工程项目加盖“湖北大学基建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第二十三条 采购合同履行。采购合同生效后即具有法律效力,采购合同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如确需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在法定或约定期限内,签订变更或解除合同协议。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需减少或追加与采购标的相同的采购内容,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采购单位可以按程序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或协议,但所有补充合同或协议的采购金额合计不得超过原合同金额的10%。
第二十四条 采购资金支付。经采购单位申请,财务处严格按照采购合同约定的资金支付方式、比例、时间和条件,办理采购资金支付。
第二十五条 采购信息发布。招采中心应及时在本部门网站及规定媒体上发布采购项目信息,其中,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中国湖北政府采购网”发布。采购信息应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合法。在不同媒体发布的同一采购信息内容、时间不一致的,政府采购项目以在“中国湖北政府采购网”发布的信息为准,其他采购项目以在学校招采中心网站发布的信息为准。
第二十六条 采购质疑处理。供应商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可以依法提出质疑。招采中心负责供应商质疑答复,委托招标代理机构采购的,由招标代理机构在委托授权范围内作出答复。
第二十七条 采购投诉处理。质疑供应商对答复不满意,或者招采中心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非政府采购项目由学校纪检部门负责处理供应商投诉,政府采购项目或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由上级相关部门负责依法处理供应商投诉。
第二十八条 采购文件归档。统一采购项目的各类文件资料由招采中心项目经办人及时收集、整理、保存;分散采购项目的各类文件材料由采购单位负责保管。归档的采购项目文件资料应字迹清楚,图表整洁,需要单位或个人签章的,其签章手续应齐备。文件资料可采用纸质和电子档案的方式保存,保存期限从采购结束之日起不少于15年。
第五章 评审专家及招标代理机构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学校招投标与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统筹领导评审专家开展采购评审工作,招采中心负责对专家库进行组建、培训、管理与考核。评审专家实行统一标准、管用分离、随机抽取的管理原则。
第三十条 评审专家人选采取公开征集、单位推荐和个人申请相结合的方式产生,采取单位推荐方式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招采中心对所聘评审专家的资格每两年检验复审一次,动态调整,符合条件且考核合格的可以继续聘用。
第三十一条 评审专家由招采中心、审计处负责人结合采购项目专业需求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参加评审专家抽取的有关人员对被抽取专家的姓名、单位和联系方式等内容负有保密的义务。对专业性强、影响较大的采购项目,如通过随机方式确定评审专家难以满足评审要求的,招采中心、审计处负责人可召开会议研究确定评审专家。
第三十二条 评审专家的抽取时间原则上应当在开标前24小时内进行,特殊情况不得超过48小时。同一采购项目随机抽取或选取到同一单位的专家原则上不得超过1名。
第三十三条 招采中心负责招标代理机构的遴选、委托、管理和考核工作。招标代理机构通过公开方式进行遴选,原则上每2年集中组织一次,每年考核,动态调整。
第三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受学校委托,承担下列工作:
(一)依法依规根据采购政策、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编制资格预审文件(采用资格预审时)、采购文件;
(二)根据项目需要,组织专业人员或专家论证采购文件;
(三)依法通过发布采购公告、随机抽取、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供应商;
(四)组织对潜在供应商进行资格预审(采用资格预审时);
(五)依法发售采购文件;
(六)根据项目需要,组织采购项目答疑、踏勘现场等;
(七)依法组织采购、评审活动,记录、整理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编写评审报告;
(八)发布中标(成交)公告,发放中标(成交)通知书;
(九)依法协助处理开标、评审现场的突发事件;
(十)答复投标人的询问和质疑,配合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
(十一)负责中标供应商真伪性审查,包括中标供应商资质审查、业绩审查、人员复审等,并将结果以书面形式及时反馈至招采中心。
第三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在中标公告发布30日内按要求向招采中心提供项目招标过程全部材料汇编,招采中心项目负责人审核通过后归档。同时招标代理机构还应自行保存一份资料,保存期自中标通知书发布之日起不少于15年,并配合学校完成上级各单位的检查工作。
第三十六条 招采中心对招标代理机构实行“一标一考”。每项招标工作结束后,招采中心组织对招标代理机构的服务质量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将作为项目委托和下一轮招标代理机构遴选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六章 内控与监督
第三十七条 按照“谁采购、谁负责”的原则,各采购单位是采购活动的第一责任人。采购单位作为采购活动的核心,是制定采购需求、落实采购政策、公开采购信息、参与质疑答复、签订采购合同、开展履约验收等采购各环节的执行主体,应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提高依法采购和责任担当意识。
第三十八条 招采中心应当加强学校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学校采购内控制度,加强对采购人员的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其职业道德素质和专业技术水平。各单位采购工作应合理设岗,强化权责对应,建立岗位间的制衡机制。
第三十九条 学校采购工作严格实行回避制度。在采购活动中,采购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指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第四十条 学校审计处和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应加强对学校采购与招标活动的监督检查。招采中心应加强对责任单位分散采购活动的检查。各单位应按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及时报送相关文件和资料,配合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学校采购与招标活动中存在的违规违法行为向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投诉、检举。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依纪依法受理、处理。
第四十二条 对参与采购与招标活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学校将依法追究其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采购活动中的相关法律责任,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知行学院、附属中学和附属小学的采购工作可参考本办法自行组织实施。
第四十五条 涉密采购相关管理事项,参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招采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湖北大学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办法》(校国资字﹝2016﹞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