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大学采购合同管理实施细则(招采字〔2024〕1号)

时间:2022-12-30    点击数: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采购合同管理,防范采购合同风险,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依据《湖北大学合同管理办法》,结合学校采购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采购合同,是指依据学校的相关规定,通过招标采购管理系统申报并实施采购活动后,以学校作为独立法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的合同。

第三条 学校采购合同事务由综合管理单位、归口管理单位和承办单位依各自权责进行管理。其中,综合管理单位是学校法制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法制办”);归口管理单位是招标采购中心(以下简称“招采中心”);承办单位是各采购项目的申请单位。

第四条 学校授权合同事项分管校领导或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为采购合同的签署人。其他人员签署合同,须得到学校书面授权。

第五条 根据采购项目性质和预算,采购合同分为重要合同和一般合同。其中,按统一采购方式实施的项目合同为重要合同,其余采购项目合同为一般合同。

第六条  重要合同签订流程:

(一)谈判。招采中心依职权组织承办单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进行谈判。

(二)起草。承办单位根据谈判结果,起草采购合同文本。对未使用范本合同、国家或行业示范合同,招采中心应提交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

(三)审查。承办单位通过学校OA系统提起合同管理审批签申请,招采中心及合同涉及单位进行审核会签。

(四)修改。承办单位根据各部门审查意见,对合同文本进行修改。

(五)审批。采购合同修改完成后,由合同事项分管校领导及采购工作分管校领导审批;必要时须报校长审批或提交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审议。

(六)用印。采购合同审批通过后,承办单位持合同文本加盖湖北大学业务合同专用章。其中,货物服务采购项目合同在招采中心加盖“湖北大学采购合同章”,工程(含工程服务)采购项目合同在校园建设办公室加盖“湖北大学基建合同专用章”。法律法规等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归档备案。采购合同签订后,承办单位将合同正本送招采中心(两份)归档备案,其余自行留存备案。

第七条 一般合同签订流程:

(一)谈判、起草。承办单位根据项目需要与中标(成交)供应商进行谈判,并起草合同文本。

(二)审查。承办单位通过学校OA系统提起合同管理审批签申请,由招采中心进行审查,如未使用范本合同、国家或行业示范合同的,招采中心应提交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

(三)用印。采购合同审批通过后,承办单位持合同文本加盖湖北大学业务合同专用章。其中,货物服务采购项目合同在招采中心加盖“湖北大学采购合同章”,工程(含工程服务)采购项目合同在校园建设办公室加盖“湖北大学基建合同专用章”。

(四)备案。采购合同签订后,承办单位需将合同扫描件上传至招标采购管理系统中备案。

第八条 承办单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30日内签订采购合同并备案。中标(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拒不与承办单位签订合同的,或未按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合同的,中标、成交无效,学校有权追究中标(成交)供应商的责任。

第九条 采购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若因中标(成交)供应商的过错导致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本细则由招采中心、法制办协商解释。未尽之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或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湖北大学采购合同管理实施细则(招采字【20222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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