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采购质疑和投诉处理行为,维护学校在采购过程中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及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应当坚持依法依规、权责对等、公平公正、简便高效原则。
第三条 学校采购项目由招投标采购中心(以下简称“招采中心”)负责供应商质疑答复,委托招标代理机构采购的,由招标代理机构在委托授权范围内作出答复。
非政府采购项目由学校纪检部门负责处理供应商投诉,政府采购项目或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由上级相关部门负责依法处理供应商投诉。
第二章 质疑答复
第四条 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采中心认为供应商不符合质疑条件:
(一)质疑供应商未依法获取采购文件;
(二)质疑事项与本采购项目无关;
(三)未参与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对采购过程、采购结果提出质疑;
(四)质疑供应商与质疑事项不存在利害关系。
第六条 供应商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采中心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提出质疑。招采中心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接收到质疑函后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的界定执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
第七条 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二)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三)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四)事实依据;
(五)必要的法律依据;
(六)提出质疑的日期。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第八条 质疑答复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质疑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收到质疑函的日期、质疑项目名称及编号;
(三)质疑事项、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四)告知质疑供应商依法投诉的权利;
(五)质疑答复人名称;
(六)答复质疑的日期。
第九条 质疑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以下内容:
(一)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二)获取项目采购文件的供应商数量、供应商名称;
(三)其他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的具体内容;
(四)评审过程的细节,评审过程材料、评审报告等不公开材料;
(五)具体评分明细;
(六)其他供应商的得分、排名情况;
(七)评审现场的音视频资料;
(八)结果公告发出前,不得涉及评委信息(包括评审姓名、工作单位、联系方式、专业结构等);
(九)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信息。
第十条 供应商对采购需求、技术参数、评审办法等提出质疑的,由采购单位负责提供答复意见;对采购流程、法律法规、采购合同等提出质疑的,由招采中心提供答复意见,采购单位及相关职能部门应协助招采中心进行答复;对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由招采中心提供答复意见,原评审小组(原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或者竞争性磋商小组)协助答复质疑。采购单位的答复意见需加盖其公章,招采中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审核,在规定时间内统一进行答复。
第十一条 招采中心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认为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一)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质疑,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澄清或者修改采购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否则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对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应当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质疑答复导致中标、成交结果改变的,招采中心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给相关部门。
第三章 投诉处理
第十二条 质疑供应商对招采中心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招采中心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相关部门提起投诉。
第十三条 供应商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二)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具体、明确的投诉事项和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
(四)事实依据;
(五)法律依据;
(六)提起投诉的日期。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十四条 供应商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且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二)投诉书内容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三)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
(四)同一投诉事项未经相关部门投诉处理;
第十五条 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部门应当驳回投诉:
(一)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投诉人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四)投诉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投诉人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进行投诉的,招采中心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黑名单,禁止其2年内参加学校招标采购活动。
第十七条 学校委托招标代理机构采购的项目,供应商应向招标代理机构提出询问或质疑,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及时通知招采中心,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其回复材料应当经学校同意。因招标代理机构工作失误引发的质疑和投诉,招标代理机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质疑投诉结束后,招采中心负责将采购质疑投诉相关材料留档备查。
第十九条 政府采购项目相关处理事项以《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为准。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湖北大学招采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