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分散采购行为,加强分散采购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采购执行效率,防范廉政风险,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学校采购规章制度,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分散采购,是指采购学校统一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人为校内非独立法人的各二级单位。
第三条 分散采购由各单位自行组织实施。其中,校园建设工程项目由校园建设办公室审批立项,水电维修工程项目由后勤集团审批立项。
第四条 校内分散采购应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厉行节约和诚实守信原则,切实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第二章 分散采购方式及流程
第五条 货物、服务分散采购预算金额执行基准为3万元,工程分散采购预算金额执行基准为5万元。分散采购预算金额上限依据学校年度统一采购限额标准执行。
第六条 校内分散采购方式包含系统竞价采购、商务谈判采购、密封询价采购、定点采购、网上商城采购。
(一)系统竞价采购。是指采购人通过“湖北大学网上竞价平台”公开发布采购信息,接受注册供应商网上报价,按满足需求且报价最低者中标原则选择成交供应商,网上公布采购结果等全过程的采购方式。
适用于在学校分散采购范围内的货物采购项目。鼓励服务采购项目使用系统竞价方式采购。
(二)商务谈判采购。是指采购人根据采购需求,与多家供应商进行谈判,满足需求且经多轮谈判后报价最低者中标的采购方式。
适用于在学校分散采购范围内的工程采购项目。
(三)密封询价采购。是指采购人提出密封询价需求,供应商提供密封报价文件,满足需求且报价最低者中标的采购方式。
适用于在学校分散采购范围内的服务采购项目以及涉密或紧急的货物、工程采购项目。
(四)定点采购。是指采购人由于特殊原因,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进行采购的采购方式。
适用于在学校分散采购范围内符合定点采购情形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
(五)网上商城采购。是指采购人通过学校指定的网上商城按流程进行采购的采购方式。
适用于在学校分散采购范围内的电脑、空调、化学试剂、实验耗材、印刷服务等品类采购项目。
第七条 分散采购流程:
(一)采购人在完成采购立项和需求论证后,通过招标采购管理系统申报采购项目;
(二)经招标采购中心受理后确定采购方式;
(三)发布采购公告或邀请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采购;
(四)接收投标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
(五)组织成立3人及以上单数评审小组,按程序进行评审(网上商城采购方式除外);
(六)项目经招标采购中心受理后(系统竞价项目竞价期满)须在7个工作日内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发布采购结果公告;
(七)签订采购合同并备案;
(八)对供应商履约情况开展考核评价;
(九)采购单位对分散采购项目采购资料进行存档。
第八条 对分散采购实施过程中遇到异常低价情形,各采购单位参照财政部关于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九条 涉及校园安全稳定、教学科研运行保障及师生切身利益等紧急采购项目,采购人需提供相关说明并列明紧急采购具体事项,经采购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采购单位公章后,交招标采购中心审批;涉密采购的相关管理事项,参照国家及学校涉密采购工作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采购人在发布采购结果公告后30日内与供应商签订书面采购合同。
第三章 责任与监督
第十一条 分散采购由采购人自行组织实施,采购人对采购业务的合法合规性、真实性、廉洁性承担法律责任。经招标采购中心同意,采购人也可根据项目要求委托学校按照统一采购方式实施采购。
第十二条 采购单位须压实采购人主体责任,严格落实“谁采购、谁负责”工作要求,加强对本单位分散采购工作的统筹领导与全程监督。采购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采购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分散采购全流程负总责。
第十三条 招标采购中心负责为分散采购工作提供政策宣讲及业务指导,办理合同备案手续。相关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履行职责范围内的采购项目立项、审批、验收等职责。
第十四条 在分散采购活动中严禁下列行为:
(一)化整为零、规避统一采购,违规以分散采购方式实施应纳入统一采购的项目;
(二)未按规定程序执行,先实施采购后申请补办审批手续;
(三)提供虚假采购资料或与供应商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无正当理由不履行采购合同,造成学校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
(五)违规选择不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或采购结果明显有失公平公正;
(六)评审小组专家长期固定参与评标或中标供应商长期为同一家;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 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院、审计处、财务处、招标采购中心及经费归口部门等采购管理单位要加强内部监督,定期组织抽查核验,在采购管理工作中若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报请问题所涉单位分管(联系)校领导对相关责任人予以谈话提醒、批评教育等方式处理,并及时推动整改;发现存在违纪违法问题的,及时向纪检监察部门移送问题线索,由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规依法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采购单位实施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服务、工程采购项目过程中,须严格执行国家及学校财经纪律和廉洁纪律。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校内独立法人单位及使用纵向科研经费实施分散采购的校内科研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招标采购中心负责解释。招标采购中心负责制定各类分散采购方式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北大学分散采购管理办法(试行)》(校招标字〔2021〕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