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分散采购行为,加强分散采购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采购执行效率,根据《湖北大学采购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定点采购,是指采购预算在学校分散采购限额内,由于特殊原因,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的采购方式。
第三条 定点采购实行从严从紧控制。采购人及采购人所在单位应当对采购内容的真实性、合规性等承担主体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四条 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的情况包括:
(一)必须与原采购设备配套的专用附属设备或零部件,或原厂维保服务的;
(二)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化集成项目,需要继续由原供应商升级改造或功能拓展的;
(三)科研项目合同已明确外协单位的;
(四)需要从特定供应商采购中外文电子资源、电子数据库、纸质版教材或书籍的;
(五)需要向特定供应商购买培训、实习、实训等服务的;
(六)需要从带有垄断性质行业采购货物、服务的;
(七)需要在特定媒体或特殊地段发布广告、信息的;
(八)文艺作品、节目排演等需要委托特定单位或个人创作的;
(九)文章发表,教材专著出版,专利申请,测序等科研服务的;
(十)上级主管部门或学校有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要求的;
(十一)涉及国家、学校安全和秘密的;
(十二)由于特殊原因或客观条件限制,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定点采购采购程序:
(一)采购人通过招标采购管理系统申报采购项目,申报时需提交《湖北大学定点采购项目立项审批表》,必要时需按相关职能部门要求进行论证审核;
(二)招标采购中心(下称“招采中心”)受理,安排为定点采购项目;
(三)采购人根据采购需求,与供应商谈判商定合理的成交价格并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填写《湖北大学定点采购项目谈判记录表》;
(四)采购人在招标采购管理系统中上传《湖北大学采购项目谈判记录表》等相关材料;
(五)采购人按相关要求与供应商签署合同,并在招标采购管理系统中进行合同备案;
(六)采购人对供应商进行考核评价。
第六条 采购人应当遵循科学合理、厉行节约、规范高效、权责清晰的原则制定采购需求。
第七条 采购单位对定点采购资料进行存档备查。学校审计、财务、招采中心等部门对定点采购项目定期进行重点检查。对出现问题的个人和单位将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八条 本细则由招采中心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湖北大学定点采购实施细则(试行)》(校招标字﹝2021﹞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