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重大违法记录/信用查询/指定渠道
案例要点
重大违法记录主要是基于对供应商违法行为的刑事、行政处罚而产生的,在没有刑事、行政处罚的情况下,任何单位不得以信用记录等形式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
基本案情
采购人D就该单位“XX无线网络系统扩容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2017年5月19日,采购人D发布招标公告,并组织了开标、评标工作。2017年6月23日,采购人D发布中标公告,经评审,评标委员会推荐J公司为中标供应商。
2017年7月3日,供应商B公司向财政部提交举报材料,认为中标供应商J公司此前因未按竞价规则履约,被列入代理机构A失信名单,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经查,招标文件规定:“截至开标之日,经‘信用中国’网站、‘信用辽宁’网站失信黑名单、‘信用大连’大连市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示平台、‘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不得参加本采购项目。评标委员会以评审现场查询记录为准”。另查明,代理机构A于2017年6月9日发布的“关于暂停J公司参与网上竞价资格的公告”记载:“J公司在XX服务器及配件采购项目中报价时间截止后,未按竞价规则履约。根据《代理机构A网上竞价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时起暂停J公司网上竞价资格六个月”。
处理结果
财政部作出监督检查处理决定:举报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处理理由
财政部认为:经调查,截至开标之日,未发现J公司存在重大违法记录,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审核:陆伟)